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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消防设备


第一节 灭火器
2.1 灭火器的组成
灭火器是由筒体、器头、喷嘴等部件组成,借助驱动瓶内的压缩气
体或筒体内受压气体,将装在筒体内的灭火剂喷射出来,达到灭火的目的。
2.1.1灭火器的定义
.1 灭火器系指一种含有灭火剂的设备,该灭火剂能通过内部压力的作用对准火源排出。这一压力可以是贮存的压力或通过释放气瓶的气体所获得的压力。
.2 灭火剂系指灭火器中包含的释放后用于熄灭火势的物质。
.3 灭火器装料系指灭火器中包含灭火剂的重量或体积。水型或泡沫灭火器的装料量通常用体积(L)来表示,其他种类灭火器的装料量用重量(kg)来表示。
2.1.2 灭火器分类
按其移动方式分类,可分为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两种。

第二节 消防员装备
2. 1 消防员装备的类型
消防员装备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 2 消防员装备的数量
船舶应携带至少2套消防员装备。对于客船和液货船还要再额外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员装备,详情见SOLAS公约要求。
2. 3 消防员装备的存放
消防员装备和个人配备应存放在有永久性清晰标记且易于到达的位置,以备随时取用。如所配备的消防员装备或个人配备不止1套,其存放位置应彼此远离。
2. 4 消防员装备技术要求
消防员的装备应包括1套个人配备和1具呼吸器。
2. 4.1 个人配备应包括:
.1 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并不受蒸汽的灼伤和烫伤,衣服的外表应是防水的;
.2 由橡胶或其他不导电材料制成的消防靴;
.3 1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防护的消防头盔;
.4 1盏认可型的电安全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3h。油船配置的电安全灯及拟用于危险区域的电安全灯应为防爆型;
.5 太平斧的手柄应具有高电压绝缘。
2. 4.2 呼吸器
呼吸器应为1具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其筒内储气量应至少为1200l,
或1具其他型式的自给式呼吸器,其可供使用的时间至少为30min。呼吸器所用的空气瓶应能互换。
压缩空气呼吸器应设有听觉报警和视觉或其他装置,以在瓶内储气量降至不少于200 l 前向使用者发出警报。
2. 4.3 救生绳
每一呼吸器应配备长度至少为30m 的耐火救生绳1 根,此绳应一次性通过静载荷为3.5kN 时间为5min 的认可试验。此绳应能用弹条卡钩系在呼吸器的背带上,或系在一条分开的腰带上,使在拉曳救生绳时能防止呼吸器脱开。

第三节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
一、一般要求
1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是提供空气或氧气的装置,仅用于从有危险气体的舱室逃生的目的,并且应为认可型的装置。
.2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不得用于救火、进入缺氧空舱或液货舱,也不得供消防员穿着使用。在这些场合,应采用特别适合这种应用目的的自给式呼吸器。
二、 细则
.1 EEBD应至少能提供10min的持续使用时间。
.2 EEBD应包括1具合适的头罩或全面罩用于在逃生期间为眼睛、鼻子和嘴提供保护。头罩和面罩应用防火焰材料制成,并应包括一扇清洁明亮观察窗。
.3 暂时不使用的EEBD应能佩戴在身上而使双手保持自由。
.4 在存放EEBD时应对其作适当的保护从而免受环境影响。
.5 简要的使用说明和示意图应清晰地打印在EEBD上。佩戴的程序应既快又简单以便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从危险气体环境中获得安全保护。
三、标记
在每具EEBD 上应打印:维护保养要求、生产厂商标和流水编号、使用期限和生产日期以及认可机构名称,并且所有用于培训的EEBD 应清楚地标出。

第四节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一般要求
船上安装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及抽烟式探火系统应为认可型并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对于2012 年7 月1 日及之后安装上船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控制板,其技术标准应满足EN54 系列要求(见MSC.311(88)决议);对于2012 年7 月1 日之前安装上船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控制板,其技术标准应满足G4717 要求。
2、 任何所要求的具有手动报警按钮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能在任何时候立即动作(这并不要求设有备用控制板)。尽管有此要求,还可切断特定处所的探火系统,例如正在进行热工作业的车间和正在装卸的滚装处所。切断探测器的方式应设计成在与所述操作相应的预定时间后,自动将系统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当按规定要求的探测器切断时,该处所应有人值班或设有消防巡逻。所有其他处所内的探测器应保持可动作状态。
3、 探火系统应设计成:
(1) 控制和监测所有与之相连的火警探测器和感烟探测器以及手动报警按钮的输入信号;
(2) 向驾驶室、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或船上安全中心提供输出信号,以告知船员火情和故障情况;
(3) 监控系统运行所必需的电源和电路的断电和故障情况;
(4) 系统可布置成将信号输出至其他消防安全系统,包括:
a. 传呼系统、失火报警或公共广播系统;
b. 风扇停止装置;
c. 防火门;
d. 挡火闸;
e. 喷水器系统;
f. 抽烟系统;
g. 低位照明系统;
h. 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
i. 闭路电视(CCTV)系统;
j. 其他消防安全系统。
4、 探火系统可与决策管理系统连接
(1) 决策管理系统应与探火系统相兼容;
(2) 决策管理系统应能被切断而不丧失本章对探火系统所要求的任何功能;
(3) 接口设备和连接设备的任何故障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影响探火系统。
4、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应与探火系统的专用分区连接。独立分区可允许有其他消防安全功能,如喷水器阀门的报警信号。
5、系统和设备应适当设计成以能承受船舶通常遭遇的电压变化和瞬时波动、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湿度、冲击、碰撞和腐蚀。驾驶室内或邻近的所有电气和电子设备应作电磁兼容性试验,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建议案。
6、具有可逐一识别火警探测器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
按如下要求布置:
(1) 设有措施以确保分区发生的任何故障(例如切断动力、短路、接地等)不会妨碍对分区其余相连探测器的持续逐一识别;
(2) 整个布置应能使系统在发生故障(例如电气的、电子的、信息的等)时恢复到最初设置状态;
(3) 最先发出的失火报警信号应不妨碍任何其他探测器激发另外的失火报警信号;
(4) 分区不应两次通过某一处所。当这不切实际时(例如对于大的公共处所),则必须第二次通过该处所的分区部分在安装时应尽量远离分区的其他部分。
7、对于客船,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能远程逐一识别每一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当安装在客船客舱内的火警探测器触发时,还应能在其所在处所内发出或促使发出听觉报警。在货船上和客船的客舱阳台上,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至少具备分区识别能力。
8、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电源要求
(1)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运行所用的电气设备的电源应不少于2套,其中1套应为应急电源。应由专用的独立馈电线供电。这些馈电线应接至一个位于或邻近于探火系统控制板上的自动转换开关。主馈电线(各应急馈电线)应从主配电板(各应急配电板)接至转换开关,且不穿过任何其他分配电板。
(2) 应有充足的电源供系统在所有探测器触发的情况下持续运行,
但其数量不超过100(如探测器总数超过此数时)。
(3) 上述2.4.2.1规定的应急电源应足以按公约第II-1/42和43条要
求的时间维持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运行,并且在该要求的时间结束时,应能操作所有连接的视觉和听觉失火报警信号装置至少30 min。
9、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部件要求
(1) 探测器
A 探测器应通过热、烟或其他燃烧产物、火焰或这些因素的任何组合而动作。主管机关可考虑采用感应早期火灾的其他因素而动作的探测器,但其灵敏度应不低于此类探测器。
B 起居处所内的所有梯道、走廊和脱险通道所要求的感烟探测器应经验证,在烟密度超过每米12.5%的减光率前动作,但在超过每米2%的减光率之前不应动作。试验时应按EN 54:2001和IEC 0092-505:2001标准进行。经主管机关确定,也可使用替代试验标准。安装在其他处所的感烟探测器应在主管机关认为满意的灵敏度范围内动作,并要考虑到避免探测器不灵敏或过度灵敏的情况。
C 感温探测器应经验证,当温度以每分钟不大于1℃的速率升高
时,应在温度超过78℃前动作,但在超过54℃之前不应动作。试验时应按EN 54:2001和IEC 60092-505:2001标准进行。经主管机关确定,也可使用替代试验标准。温升率更大时,感温探测器应在主管机关认为满意的温度范围内动作,并要考虑到避免探测器不灵敏或过度灵敏的情况。
D 感温探测器的动作温度在干燥室和通常处于高温环境的类似
处所内可以是130℃,在桑拿室内可到140℃。
E 火焰探测器应按EN 54-10:2001和IEC 60092-505:2001标准进
行试验。经主管机关确定,也可使用替代试验标准。
F 所有探测器应是这样一种类型,其能按正确动作进行试验,
并能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而不更换任何部件。
G 客舱阳台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由主管机关根据本
组织制定的指南予以认可。
H 危险区域内安装的探测器应经试验和认可。公约第II-2/20.4条所要求且在符合第II-2/20.3.2.2条的处所内安装的探测器,不必适合于危险区域。在载运危险货物处所内安装的且按公约第II-2/19条表19.3的要求符合第II-2/19.3.2条的探测器,应适合于危险区域。
I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控制板探火系统的控制板应按EN 54-2:1997 、EN 54-4:1997 和IEC60092-504:2001标准进行试验。经主管机关确定,也可使用替代试验标准。
(2) 电缆
在电路中使用的电缆应为符合IEC 60332-1标准的阻燃型。在客船上,穿过所服务的其他主竖区的电缆和接至无人值班消防控制站内的控制板的电缆,应为符合IEC 60331标准的耐火型,否则应设有双套电缆并互相远离。
1、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安装要求
(1) 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应分成若干分区。
(2) 覆盖一个控制站、一个服务处所或一个起居处所的探测器的一个分区,不应包括A类机器处所或滚装处所。覆盖一个滚装处所的探测器的一个分区,不应包括A类机器处所。对于设有远程可逐一识别的火警探测器的固定式探火系统,其覆盖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火警探测器的分区不应包括A类机器处所或滚装处所的火警探测器。
(3) 如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不包括远程逐一识别每一探测器的装置,一般不允许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一个分区的覆盖范围超过一层甲板,但覆盖一个围闭梯道的分区除外。为避免延误识别火源,包括在每一分区内的围闭处所的数量应予限制,且其限额应由主管机关确定。如果探火系统设有远程可逐一识别的火警探测器,则分区可覆盖几层甲板,且所服务的围闭处所数量不受限制。
(4) 在客船上,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一个分区包括范围不应超过一个主竖区,但客舱阳台除外。
(5) 探测器应安装在可发挥优佳功能的位置。靠近横梁和通风管道的位置,或气流走向对探测器性能有不利影响的其他位置,或有可能产生冲击或物理性损坏的位置都应避开。探测器应位于顶部,与舱壁的距离至少为0.5 m,但在走廊、小储藏室和梯道内的除外。
(6) 探测器的最大间距应符合下表:

探测器类型

每一探测器的最大地板面积(㎡)

探测器间的最大中心间距(m)

与舱壁的最大距离(m)

感温式

37

9

4.5

感烟式

74

11

5.5


(7)安装在移动式滚装甲板以下的探测器应符合上述要求:
a 梯道的探测器应至少在扶梯的顶层和以下每隔一层安装。
b 当火警探测器安装在冷冻装置、干燥室、桑拿室、厨房用于加热食物的部分、洗衣间和产生蒸气和烟气的其他处所内时,可使用感温式探测器。
c 对于公约第II-2/7.5条要求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极少或无失火危险的处所不必安装探测器。此类处所包括不储存可燃物品的空舱、客房内的盥洗室、公共盥洗室、灭火剂储存室、清洁用具储藏室(不存放易燃液体)、开敞甲板处所和失火危险极少或无失火危险并通过固定开口自然通风的围蔽游步甲板处所。
(8)电缆布置
a 作为系统组成部分的电缆应避免布置在厨房、A类机器处所以及具有高度失火危险的其他围闭处所,但有必要在此类处所配置探火或失火报警或接通相应的电源者除外。
B 具有可逐一识别能力的分区应布置成某一火灾对其造成的损坏点不会超过一个。
(9)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控制要求
A 视觉和听觉失火信号
a 任何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动作时,应在控制板和指示装置上发出视觉和听觉失火报警信号。如在2 min内信号未予应答,则应向所有船员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控制站以及A类机器处所自动发出听觉失火报警。该听觉报警系统不必作为探测系统的组成部分。
b 对于客船,控制板应位于船上安全中心内。对于货船,控制板应位于驾驶室或消防控制站内。
c 对于客船,一套能逐一识别已被触发的探测器或已经动作的手动报警按钮的指示装置应位于驾驶室内。对于货船,如控制板位于消防控制站内,则应在驾驶室设有一套指示装置。在货船上和客船的客舱阳台上,指示装置应至少显示已经触发的探测器或已经动作的手动报警按钮所在的分区。
d 在每一指示装置上或其附近应有明确的信息表明其所覆盖的处所和分区的位置。
e 应对系统运行所必需的电源和电路的断电和故障情况进行适当监控,包括:
.1 电线断开引起的单一开路故障或切断动力故障;
.2 电线导体接触金属部件引起的单一接地故障;
.3 两个或更多电线导体接触引起的线对线单一故障。
故障情况发生时应在控制板上发出视觉和听觉故障信号,这一信号应与失火信号有区别。
a 控制板应设有手动应答所有报警和故障信号的方式。控制板和指示装置上的听觉报警器可手动消声。控制板应明确区分正常、报警、报警应答、故障和消声状态。
b 系统应布置成在消除报警和故障情况后自动复位到正常运行状态。
e 在客舱睡眠位置处和距离声源1 m处,听觉报警的声压级一般应至少为75 dB(A),且应至少比船舶在温和天气下航行时设备正常操作期间的环境噪声级高出10 dB(A)。声压级应在基本频率附近1/3倍频带内。听觉报警信号不应超过120 dB(A)。
(10) 试验
应备有适当的说明书及试验和维修用的备件。应按探测器的设计响应的火灾类型定期对其进行试验。设有自我诊断功能系统且对其探头可能易于污染的区域备有清洁制度的船舶,可按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试验。

第五节 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
2.5 技术要求
2.5.1 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2.5.1.1 喷嘴和泵
2.5.1.1.1 机器处所所需的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应设有认可的水雾喷嘴。
2.5.1.1.2 喷嘴的数目和布置应取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应保证使水按每分钟至少5l/m2的水量,在其所保护的处所作有效而均匀的分布。如认为需要增加出水率,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5.1.1.3 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喷嘴放水中杂质或管系、喷嘴、阀和水泵的锈蚀所阻塞。
2.5.1.1.4 水泵应能同时向任一被保护舱室内该系统的所有区域以所需的压力供水。
2.5.1.1.5 水泵可由独立的内燃机驱动,但如需要由符合公约第II-1/42条或第II-1/43 条规定的应急发电机供给动力,则该发电机的布置应在主动力损坏时能自动起动,以使本条2.5.1.1.4 所要求的水泵立刻获得动力。如水泵由独立内燃机驱动,其所在位置应在被保护处所失火时,不会影响对该机器的空气供应。
2.5.1.2 安装要求
2.5.1.2.1 在污水沟、舱柜顶部和燃油易于流散到的其他处所的,以及在机器处所内其他具有特殊失火危险处的上方,都应设置喷嘴。
2.5.1.2.2 该系统可以分成若干区域,其分配阀应能从被保护处所以外易于到达的部位进行操作,且不致因保护处所失火而被立即切断。
2.5.1.2.3 水泵及其控制设备应装于被保护处所以外,且不致因水雾系统所保护的处所失火而使该系统失去作用。
2.5.1.3 系统控制要求
该系统应以必要的压力保持充压,当系统内压力降低时供水泵应立即自动向系统供水。